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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时间:2014-01-10 15:56:23 来源:法治研究

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制度。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政府服务职能的转变,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第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该项规定借鉴了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291条等规定的“公司名称别除”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主要是针对商事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而规定的,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并不影响其经营行为。这样就弥补了仅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不足。因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并强行进入清算阶段,也不能恢复营业资格。(3)加强商事主体的自律作用。根据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另外,珠海商事登记条例还特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公司秘书制度,由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由此可知,“秘书”成为信息公开的专职人员,并充当了连接企业和政府的“信息通道”。

  四、结语

  深圳和珠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利益和权责的再分配,是资源和机制的再调整,是多方位和体系化的再变革。一些改革内容超越和突破了法律的规定,包括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制、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档案制度、调整营业执照的分类等,并将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其实质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核心是政府转变职能,实现登记机关与其它许可审批机关责、权、利的协调统一和行政效能的全面提升。这次改革借鉴了香港地区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经验,取消了商事主体的所有制形式的区分,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破除了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以及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加大了理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力度。这也是对商事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尊重,有利于建立公平、规范、竞争、自律的市场经济秩序。总体而言,深圳和珠海新颁布的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以“宽入严管”和“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权责明确和监管机制为主线,体现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要求,突出了科学发展的主题,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次改革为再造特区制度优势,促进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推动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好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次改革也是在我国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进行的。2012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十二五”期间率先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深圳和珠海等地也制定和颁发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措施。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含了一批首创性、突破性的制度,从而为我国市场监管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因而也具有重大的制度创新示范效应,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这次改革的社会效果也是明显的,激发了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企业注册潮,各类企业登记数量有了很大增长。这就意味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红利已经开始惠及社会公众,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推进社会结构转型。

  需要指出的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和认真落实还需要做好如下工作:其一,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项目,破解部门利益格局,健全审批责任制。为了确保商事登记改革的具体制度和基本精神的落实,就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梳理。根据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以及市场运行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评估、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