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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时间:2014-01-10 15:56:23 来源:法治研究

业领域,有助于提升经济活力。

  2.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折衷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深圳和珠海法规均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项规定与商事登记创设主体资格的性质是一致的,体现了“准则设立”和“放宽准入”的精神。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书、证明文件和其它相关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而不对申请材料的真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改革的内容主要表现在:(1)设立材料的形式审查。根据深圳立法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规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被排除于审查范围。根据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将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营范围的核定是长期困扰企业及登记机关的问题,此次转变无疑是将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市场。另外,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根据深圳立法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2)企业住所的形式审查。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而且,根据珠海的立法规定,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这就是“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登记的现实难题。我国现行规定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因此,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的放宽,对于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3)取消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是指商事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该规定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不予审查核实。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1条规定,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年度报告制度改革简化了企业提交的材料,如审计报告。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7条规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明确法律责任。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这些责任规定与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机制是一致的。总体而言,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职责,有助于商事主体的市场自律和信用建设。

  3.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文件精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则,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探索。为此,深圳和珠海立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项规定是对我国《公司法》实缴资本制度的突破。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登记事项的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出资总额和投资入的投资额。而且,该出资总额只是股东承诺和认可的名义资本,无需实际缴纳,亦即登记机关不登记公司的“实缴资本”。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