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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www.zhaoshang-sh.com 12-03-13 11:03:07
    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应由其总行或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主报告行负责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的上报工作;任命中国区合规经理,并书面报告中国银监会及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实施合并监管。?
      第六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四条所称生息资产包括外汇生息资产和人民币生息资产。
      外国银行分行外汇业务营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以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以人民币国债或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本、外币定期存款应存放中国境内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三家或三家以下中资商业银行。生息资产中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外国银行分行应将生息资产的存放银行、金额、利率和期限报至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未经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动用生息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应依据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生息资产的变动事宜。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对以人民币国债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进行质押回购,或采取其他影响生息资产支配权的处理形式。
      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独资银行 、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
      第六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称资本是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重估储备、五年期以上(包括五年期)长期次级债券之和扣除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后的余额。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是指营运资金、未分配利润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之和。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按照有关加权风险资产的规定计算的表内、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考核办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比例,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单个计算,每季按月末平均余额考核。
      中国银监会根据外资法人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特别要求。
      第七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
      《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九十五条所称的授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按季末余额考核。
      第七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流动性资产是指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借出同业、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以及其他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上述各项资产中应扣除预计不可收回的部分。生息资产不计入流动性资产。
      《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流动性负债是指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借入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款、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负债方净额、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冻结存款不计入流动性负债。
      外资金融机构应每日按人民币、外币分别计算并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流动性比例。中国银监会对外资法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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