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五)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应在接到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聘请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提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四条 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五条 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等拟变更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名称的,可以分两步或直接办理正式更名手续:
外国银行可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初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外国银行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 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合并、分立等的认可函或批准书。
中国银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以签署信函的形式确认其更名申请。
外国银行应在正式更名后五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及外国银行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三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正式更名手续:
(一) 新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 新机构按规定填写的中国银监会印发的申请表;
(三) 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正式批准书;
(四) 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五) 新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新机构对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六) 新机构合并财务报表;
(七) 新机构的章程;
(八) 新机构董事会名单;
(九) 新机构组织结构图;
(十) 新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总代表、首席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十一)新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行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书。
外国银行在向中国银监会递交更名的初步申请和正式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将有关申请资料复印件报送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和业务范围由中国银监会重新核准。
第八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由其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更名的正式批准书,更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并将申请资料复印件提交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一城市内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下列资料:
(一) 由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申请书;?
(二) 外资金融机构拟迁入营业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意向书复印件;
(三)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新营业场所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后向验收机构申请复验。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同意外资金融机构变更同城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及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在获得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批准其变更营业场所前,不得在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对外营业。
第八十九条 外资法人机构应在其章程所列内容发生变动后一年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