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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www.zhaoshang-sh.com 09-04-03 09:47:45 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七条(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集团”的字样。

        第九条(住所登记)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所为租赁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期的协议书或者合同,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注册资本登记)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为公司的,还须出具其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验资证明。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的登记)

        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自然成为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视为已同时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公司以及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后的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度检验报告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通过年度检验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度检验的标识。

        第十四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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