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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www.zhaoshang-sh.com 09-04-15 09:45:55 上海注册公司网

    (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征收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计征标准)

        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4%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 (缴纳和划转)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划转中央金库;本市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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