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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
    www.zhaoshang-sh.com 09-04-20 11:11:39 上海注册公司网

    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外经委:

        为了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和审批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外国投资者以投资性公司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外,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外国跨国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 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如下材料:

        1、由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市外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余一律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市外经贸委在收到设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并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发给认定证书。

        二、管理性公司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的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此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一;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的,仅需提供房产产权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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