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9号)
二、《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 第20号》(发布日期:2005年2月17日)
三、《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 第25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四、《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上述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