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政策
一 )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三)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五)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六)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