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工商局的规定,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中:
“1、 外国公司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更改为 “外国公司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需经该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或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