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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12-02-28 12:56:41 来源:


  第二,多元纠纷解决在民事审判领域内化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并在同年7月的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中予以重申,各地法院随后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贯彻该工作原则,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65.29%。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第三,在刑事司法领域注重矛盾化解与“宽严相济”。刑事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
  极端表现,近年来,对于犯罪后社会秩序的恢复越来越多地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重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功能的延伸开始被赋予重要地位,同时“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也要求开始重视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这种大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开始结合各自实际展开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探索,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怎么看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六大问题
  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同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其一,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近年来,虽然在立法层面形成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良好衔接,但目前人民调解等非司法救济方式与司法救济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分工与层次仍不够清晰,存在着职能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繁复,大大降低了多元纠纷解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效用。比如,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之间的重复,医疗事故纠纷处置中事故鉴定介入诉讼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等等,这些都是近年来凸显的劳资纠纷、医患关系紧张导致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方面。
  其二,缺乏必要的上位法依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探索遍地开花的同时,对于其中某些程序设计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存在着质疑。比如,针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制度设计之间的协调问题、各地法院展开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中缺少充足依据、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刑事和解的相关设计等等。
  其三,社会目标辨识不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人本”理念、“为民”理念密切联系,以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判断纠纷解决机制良莠的重要指标。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十分密切的情况下,如何识别出哪些是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成为实践难题。这容易引发部分人对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理想之间的模糊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延伸给予正确的理解,有可能影响到多元纠纷解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效用。
  其四,如何平衡好依法调解与灵活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法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各种中央文件与法律法规不断强调,然而,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注重灵活性又恰恰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如何平衡好“依法”与“灵活”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在仲裁领域,也有“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这样类似的问题。
  其五,地方实践中出现“各自为政”。在中央文件精神和“两高”出台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各地司法机关发挥主动性,展开了多种多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在肯定地方经验的同时,也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形成了冲击。以刑事和解的范围为例,“是否将其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内”,各地有着不同做法:有的地方主张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地方则持相反意见。这种情形的出现影响了司法制度的统一,容易引发部分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