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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12-02-28 12:56:41 来源:

  改革三十余年来,中国在旧体制改造与新市场培育的相互作用下处于一个复杂艰难的治理时期:既是一个社会稳定、秩序和谐的时期,也是一个形势严峻、矛盾层出不穷的时期;既是一个制度建构与规则破坏并存的时期,也是一个立法完善与执法、司法滞后共生的时期。总之,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传统体制已经被瓦解,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新兴体制仍在培育之中。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所诱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也骤然增多,这对中国当代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法治为轴心,容纳了多种纠纷解决智慧与策略的系统化、立体性、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方式,且其中的多种方式互补互动,有机组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治理力量,它以社会价值与手段的多样化为基本理念,其目的在于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足够多元的选择可能性,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为选择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怎么看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领域的探索
  我国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重要支柱,近年来,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重新获得重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在国家政策层面,民间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再次获得重视,其进一步发展具有坚实的政策依据。
  在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轨道。应该说,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特有的灵活性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另一方面,其程序设计、机构人员等因素的随意与松散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又使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其规范性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到新世纪以来,国家已经意识到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这种“先天不足”,开始有针对性地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制化的规范轨道。
  目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已实现了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
  2010年8月,在司法部的积极推动下,人民调解法出台,该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在法律层面上,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立法技术层面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从实践层面上看,近年来,民间纠纷调处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司法部发布的数据,目前中国有人民调解员494万人,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2009年达767.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仅占0.7%,被法院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的近90%。
  然而,面对纠纷数量的激增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需求,司法机关仍然在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写入司法体制改革规划。2007年中央政法委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共同参与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启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列为年度改革项目,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健全“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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