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政策速递 >> 正文内容

沪实施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备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4-07-09 16:37:50 来源:中国上海

  为加强臭氧层保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本市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下发通知,明确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制冷设备、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以及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备案。

  根据通知,市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ODS环境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全市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经营单位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经营单位报送的备案表。经审查合格,给予备案,并不定期通过“上海环境”等政府网站公布获得备案的有关单位名单,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府采购目录,鼓励社会单位在制冷工程安装、物业维修等竞标时优先选择经过政府部门备案的经营单位。

  通知同时要求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冷剂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参加环保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协会、培训机构开展的制冷维修行业良好操作培训,确保一线操作人员每五年专业培训一次以上。实施备案管理和培训制度,旨在减少设备运营过程中HCFC等物质的泄漏和排放,建立回收处置体系,通过回收利用,减少报废设备、系统的HCFC等物质的直接排放,并对无法再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环保处置。这也是本市进一步控制VOC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