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发行”、“责令退还”、“责令如数补足”、“责令停业”、“责令限期登记”、“责令关闭”、“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等十余种处罚类型。
公司被行政处罚可归纳以下几种处罚形式:
1、罚款
即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有以下十几种:
①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较轻的。
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情节较轻的。
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情节较轻的。
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即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情节较轻的。
⑤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情节较轻的。
⑥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非法会计帐册或者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情节较轻的。
⑦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的。
⑧公司不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
⑨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⑩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情节较轻的。
⑾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⑿依法履行验资职责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轻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⒀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⒁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⒂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2、责令停止作为
即强迫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停止作为”,主要有两种:
①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份或者公司债券的,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份或者公司债券的等。
②“责令停业”的行为,是指依法履行验资职责的机构或者其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较轻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3、责令必须作为的
即强迫违法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根据《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必须作为”的行为有六种:
①“责令改正”的行为,主要指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不依《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情节较轻的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等。
②“责令退还”的行为,主要指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