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扩大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支持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秘书服务、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
(十一)放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条件。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允许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场所相同。
(十二)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
三、推进市场监管方式创新
(十三)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功能。拓展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运用,推动把执法重心由事后处罚向事前的规范指导、预警防范和宣传教育转变,努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企业诚信为基础、广泛应用信息化手段的长效监管机制。
(十四)改进企业年检制度。完善年检申报备案办法,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检,拓宽无纸化年检试点范围,进一步改进和优化集中年检、上门年检、绿色通道等方便企业的服务措施。
(十五)完善信用分类监管。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行业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新模式,创新和推进远程行政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的监管机制。配合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技术和工艺落后的、排放未达标的、有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加大责令变更、吊销营业执照的工作力度,促其加速退出市场。
(十六)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的功能作用,推进构建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社会信用监督与惩戒机制,将吊销未注销企业、严重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强化信用约束,促进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