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其中,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拟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审批程序:
首先,投资者应将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有关文件报北京市商务局(商务局)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以外国公司(母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7.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一式两份)。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经北京市商务局初审后,报国家商务部审查批准;商务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原则:
1.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2.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有3000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3.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4.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