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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www.zhaoshang-sh.com 12-02-06 16:50:23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浦东新区分局外资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肇嘉浜路 301号4楼

    64220000-5475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 2900号

    68547315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号

    63782209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号

    64043717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号

    62401456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号1楼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 579号

    52564588-5312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号

    36031880、36031881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号

    518511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 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宝山分局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
    (东鼎国际大厦)

    56671900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号

    64120299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 955号

    59999018、020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 555号

    57922711、57922721

    松江分局

    松江文诚路 69号

    67735852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号

    59725800-1302、1307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 58号

    55296103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3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启航路 868号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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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确立状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 隶属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 隶属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 、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营业场所变更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营业执照;

    5) 、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负责人变更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4)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 、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 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隶属公司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 、其他有关文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 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登记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登记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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