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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www.zhaoshang-sh.com 12-02-10 16:26:21

    办理机构: 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其中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代表机构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除外。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肇嘉浜路 3014

    64220000-5475

    浦东新区分局

    合欢路 2号(市民中心)

    68547315

     

    登记时限:设立登记

    1.工商机关收件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登记时限:变更(备案)登记

    1.工商机关收件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登记时限:注销登记

    工商机关收件后 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条件:设立登记

    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

    申请条件:变更(备案)登记

    确立状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条件: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材料的规范要求详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材料目录: 变更(备案)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代表证;

    3.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2)首席代表变更:首席代表登记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

    (3)驻在场所变更: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4)驻在期限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或住所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或住所变更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7)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8)代表备案:代表备案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简历;

    4.须批准的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材料的规范要求详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提交材料目录: 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材料的规范要求详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登记程序: 设立登记

    第一步:在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完成您所要设立代表机构的网上登记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 用户登录(新用户必须先注册用户);

    2. 在“网上办事”  “网上办理” “在线申请”  “网上登记”目录下, 根据网上提示步骤登记代表机构设立信息并完成提交;

    3. 5个工作日内,工商局将对申请内容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的,您可再行登录“网上登记”栏目后,打印相关凭证并下载申请表格。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在网上登记前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 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第二步:当您获取网上登记《预审通过通知书》后,再到工商局注册大厅申办登记证 / 代表证,并提交材料。

    第三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

    登记程序: 变更(备案)登记

    第一步:在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完成您所要变更代表机构的网上登记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 在“网上办事”  “网上办理” “在线申请”  “网上登记”目录下, 根据网上提示步骤登记代表机构变更信息并完成提交;

    2. 5个工作日内,工商局将对申请内容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的,您可再行登录“网上登记”栏目后,打印相关凭证并下载申请表格。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二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代表机构的变更手(备案)手续,并提交材料。

    第三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工作证或准予备案通知书。

    登记程序:注销登记

    第一步:在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完成您所要注销代表机构的网上登记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 在“网上办事” “网上办理”  “在线申请”  “网上登记”目录下, 根据网上提示步骤登记代表机构注销信息并完成提交;

    2. 5个工作日内,工商局将对申请内容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的,您可再行登录“网上登记”栏目后,打印相关凭证并下载申请表格。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二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代表机构的注销手续,并提交材料。

    第三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准予注销通知文书。

     

    登记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4 号)


    注意事项:

    1、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3、代表机构设立、变更,以及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代表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依法公开发行的报刊(如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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