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或依足章程准时到位
[无逾期出资现象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隶属企业的范围;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材料
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
];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加盖公章
],原件备核;
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转登记通知函原件;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面积
30平方米以上
(生产型
200平方米
)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
(或厂房
)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彩照
1张,个人履历一份;
三、承办时限
生产 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
[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
[
承办费用
]
生 产 型:
4500 元人民币;
[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
非生产型:
3500 元人民币;
[含工本费
]
[
承办证件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
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
前置许可
]
属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134号令 <<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