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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1-04-29 16:34:30 来源: 上海创业服务信息网

政策的落实、创业服务的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各区县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积极推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本区域内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先锋评选”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

  (二十三)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劳动者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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