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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1-04-29 16:34:30 来源: 上海创业服务信息网

  沪府发〔20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启动实施2009-2011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实现“6532”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5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

  (三)确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

  二、加强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四)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区县要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或整合现有各类扶持创业资金(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五)完善大学生科技创业资金扶持。将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逐步增加分基金会数量,形成覆盖全市的工作网络。(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

  (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劳动力的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的扶持。对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吸纳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项目,经论证后,可给予创业前的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充实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并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扩大服务网点,确保每个区县建立一个小额担保贷款受理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创业组织小额融资需求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结算渠道。进一步改进信贷奖惩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分账考核。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国家规定,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上浮三个百分点。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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