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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1-04-29 16:34:30 来源: 上海创业服务信息网

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青年及大学生、失业人员以及郊区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失业人员、残疾人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等)

  (十六)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可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经营场所房租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七)对大学生创业给予初创期创业扶持。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专项创业补贴。本市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沪创业的,在人才引进政策落实方面予以倾斜,人才服务部门免于收取人事代理等服务费用。本市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科技、创意类创业的,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六、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搭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立一批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并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投资、财会等专业服务。各区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起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九)完善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定期发布创业行业或项目的指导目录。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制作一套创业办事规范流程和创业者指导手册,向创业者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方便创业者查询。(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十)扶持发展创业指导志愿团队和创业者行业自律组织。积极组建和扩大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公益性创业指导志愿团队,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发布、自律协调、指导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支持创业者自发组建“创业者联谊会”等组织,开展互助指导交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团市委等)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的合力

  (二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市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教育、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业工作小组,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资金的投入、创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