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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

时间:2009-01-20 14:54:33 来源:中国会展网

一个注册类展览会或一个符合本条A款的认可类展览会可以在同一年中举办。 
 
    B) 国际展览局亦可对下述展览会予以认可:   

    1. 三年一届的米兰装饰艺术和现代建筑展览会,基于其历史地位,且要求它保持原先的特点;   

    2. 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A1类园艺展览会应在两届注册类展览会之间举办,但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举行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2 年,在同一国家举办的间隔期至少为10年。  
 
    第五条   

    展览会的开幕和闭幕日期以及主要特点应于注册或认可时确定,且只有经国际展览局同意才能改变。   

    展览局同意方可改变。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1. 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非缔约国政府如欲为其展览会争取注册或认可,只要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所作的规定及其实施规章, 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   

    2. 申请注册或认可应由展览会举办地负责国际关系的政府 (以下称“邀请国政府”) 提出, 即使该政府并非该展览会的组织者。   

    3. 在其强制性规定中,国际展览局确定预留展览会日期的最长期限及接受注册或认可申请的最短期限。它还规定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并依照强制性规定确定用于审查申请的应缴款额。   

    4. 展览会只有满足本公约的条件及国际展览局所作的规定,方可得到注册或认可。  
 
    第七条   

    1. 当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竞争同一个展览会的注册或认可且不能达成协议时,应请求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予以裁决。全体大会在做出表决时,应考虑所提出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具有历史性或道德性的特殊理由、与上一届展览会的间隔以及各竞办国已经举办过展览会的次数。 
 
    2. 除特殊情况外,国际展览局须将优先权给予在缔约国境内组织的展览会。 
 
    第八条   

    已获得展览会注册或认可的国家,如果更改该展览会的预定举办日期,将失去由注册或认可展览会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但第二十八条d)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它希望另定日期举办该展览会,有关政府则须重新申请,如有必要,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解决竞办请求。  
 
    第九条   

    1. 如果展览会未经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缔约国应拒绝参加、不予以赞助、不给予政府补贴。   

    2. 对业经注册或认可的展览会,缔约国有不参加的自由。   

    3. 全体缔约国政府应根据本国法规,运用它认为最为恰当的任何手段,反对组织虚假展览会或凭借虚假承诺、通知或广告欺骗性地吸引参展者的展览会组织者。
  
    第四章 注册类展览会组织者及参展国的义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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