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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肩负新使命

时间:2014-07-22 09:4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的管理信息系统(MIS)。与此同时,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高低不仅取决于贷款总的数量,也取决于贷款总的户数。因此,有必要提出“小微企业贷款存量户数不低于上年”第三个“不低于”目标,从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领域实现更大突破。

  为小微贷款扫清体制机制障碍

  国际经验充分表明,由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较高,往往需要政府提供必要支持,才能使得银行经营实现商业可持续。

  作为化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中介,信用担保制度在国际上大约已有近80年的悠久历史和成熟经验。按照筹资方式不同,信用担保机构大致可以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类。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具有高风险性,且与保险公司运作模式有很大不同,因此能够长期存活的担保机构大多属于第一类,即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

  就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言,目前主要以市场化运行为主,财税部门鲜有参与,由于代偿金额较高,一定程度制约了担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为了实现自我盈利,个别担保机构往往又违规经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财税部门有必要积极筹措资金,战略性地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在国家稳增长的大局下更好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

  与此同时,金融管理部门也应在征信体系建设领域“弹好钢琴”。一方面,尽管国际经验早已表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体系并不需要政府去办,而且政府也难以办好,但这只是一个长期趋势。就短期而言,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管理部门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初期的加速器作用,特别是全面加快包括贷款违约等在内的负面信用信息的采集联网速度,让信用不佳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彻底寸步难行。

  另一方面,一些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充分表明,如果市场上只存在几家甚至一家占据绝对市场份额的信用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可能导致信用报告价格偏高、质量下降,甚至公正性也受到怀疑;一旦这家机构出现问题,对整个信用市场将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即便是在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的初始阶段,我国也不宜孤立发展一家信用服务机构,而应鼓励信用经营机构充分竞争、特色化经营。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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