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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细则发布

时间:2014-05-23 10:04:37 来源:经济导报

件进行兑换。

  第二十四条 自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由贸易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二十六条 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意见》第三部分规定的投融资汇兑及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资金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机构在获准向试验区内及境外提供各类跨境金融交易及清算结算服务后,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应认真执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必要的审核职责。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或取消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并对其上海地区市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便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便利业务中涉及到其它相关部门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

  第三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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