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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细则发布

时间:2014-05-23 10:04:37 来源:经济导报

整。

  第三章 自由贸易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区内主体以及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按规定开展《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汇兑创新及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账户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以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中为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机构开立相应的自由贸易账户。

  (一)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区内机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E”。

  (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N”。

  (三)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U”。

  除本细则规定外,上述账户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可以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中为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个人开立相应的自由贸易账户。

  (一)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I”。

  (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F”。

  除本细则规定外,上述账户参照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收付款指令要素应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第十八条 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为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付款业务时,应当在汇款附言中分别注明“区内机构FT账户划出”、“境外机构FT账户划出”、“区内个人FT账户划出”和“区内境外个人FT账户划出”,收款的金融机构对业务进行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

  (一)经常项下业务。

  (二)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

  (三)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对上述境内账户间的资金划转进行相应的业务真实性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上述资金划转业务进行抽查,并可根据需要对上述资金划转的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可使用电子商业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由贸易账户签发和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核。

  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纸质票据及其使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或同城综合支付系统办理自由贸易账户跨行人民币资金收付,并确保账号前缀标识全程体现。涉及外汇管理的,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实现可兑换的业务(含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对《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涉及特定高风险业务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