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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细则发布

时间:2014-05-23 10:04:37 来源:经济导报

    作为最具含金量的“金改”细则,22日上午,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自贸区分账核算账户体系揭开了盖头。

    《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主体提供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和央行30条《意见》 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相关等业务的金融服务 ,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所有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按照要求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不限于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充分体现了自贸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张新说。

    《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 ,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的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此外,根据同日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央行明确了分账核算单元的审慎合格标准与评估验收程序,细化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渗透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币种敞口风险管理、资产风险管理、风险对冲管理等。

  以下是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 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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