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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提高国资收益收缴比例

时间:2014-10-31 09:44:43 来源:上海金山

  今年,金山区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至25%,到2016年拟提高至30%。区国资委指出,3年前,金山全区竞争类区管企业收益收缴仅有四五百万元,如今的收益收缴总数已增长了10多倍。

  为清晰界定国资委的“权”和“利”,金山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明确改革方向。金山区建立了以“出资人权利清单制度”为核心的“1+1+11国资改革系列制度”,并将《金山区国资委出资人权利清单制度》、《关于进一步深化金山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以及11项具体权利行使办法同步推出,力图为金山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找到了一条“资本化、市场化、法制化”的新路子。在权利清单的框架下,金山区属国企将真正实现从“盈亏勉强平衡”到“业绩大幅增长”的转变。(经济日报记者李治国)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国资委制订的《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发〔201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财政局、国资委制订的《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10月29日

  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每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依据和上缴标准

  第七条 本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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