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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治环境有所改善

时间:2012-03-30 09:41:56 来源:

告通知原告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但原告未予理会,被告遂于当日停盘前3分钟对原告实施了强行平仓。原告以期货公司盘中强行平仓违法为由,主张上述强行平仓条款无效,并要求赔偿强行平仓损失。法院认为,期货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禁止期货公司进行盘中强行平仓,但期货公司负有在强行平仓前的法定通知义务,无权通过约定予以排除,上述合同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客户对其持仓及保证金情况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以及客户自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鉴于本案被告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该约定无效对被告盘中强行平仓行为的合法有效不构成影响。遂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
  上海高院建议,期货经纪合同中应对盘中强行平仓的相关约定作进一步完善,明确盘中强行平仓的具体条件;在实施盘中强行平仓时,应当给予客户合理的时间追加保证金;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时,应当明确追加的最后时间和具体金额。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的格式合同也应予以必要监管,对盘中强行平仓的具体操作步骤予以适当规范。
  相关案例:再来看一则证券公司经纪人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份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娄某诉被告甲证券公司及伍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伍某系与甲证券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协议的证券经纪营销代理人,其执业过程中,向投资者娄某编造即将在境外上市、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原始股”,并推荐娄某购买。娄某听信后,取出自有资金40000元,交由伍某分别购买了两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后娄某发现股份并未按伍某承诺的期限在美国上市,且查询到上述两公司股份的出让价低于其购入价。娄某遂将伍某及甲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证券公司与伍某赔偿其各类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伍某编造即将在境外上市、将获得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诱骗娄某购买其推荐的非上市公司的所谓原始股,系个人从事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对由此引起的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证券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高院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范证券经纪人利用证券公司名义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通过书面形式向投资者明确说明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防止投资者上当受骗。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标的金额激增
  2011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纠纷案件2085件,同比下降4%;收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3119.03万元,同比上升136.44%。(根据审判业务的划分,社会保险、海上保险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一并起诉交强险保险人的案件不在统计数据之列。)
  收案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保险业务量有所下降。二是自2011年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时多将交强险保险人列为案件共同被告,致单独起诉交强险保险人的纯交强险保险诉讼案件数量锐减。受中央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影响,鉴于当前客观经济形势,预计2012年涉保险纠纷案件受理数不会明显上升。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收案标的金额激增。2011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108件,标的金额达到43938.6万元,同比增长834%。
  尽管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比例在上升,但与巨大的赔付金额相比,绝对数仍处较低水平。随着各大保险公司继续加大追偿力度,保险代位求偿权案的数量、金额仍会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调撤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2011年全市保险纠纷案的调撤率为65.2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