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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治环境有所改善

时间:2012-03-30 09:41:56 来源:

产抵押进行审慎操作,未对房屋共有人的身份、签名认真审核等,从而引发纠纷,这些现象仍应引起重视。
  再次,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引起关注。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以及存款人对银行所提供金融交易的信赖,银行在合同中应当履行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对存款凭证及存款人身份的审核是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某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薄弱,有的甚至在卡、证外观具有明显可辨瑕疵,取款人身份十分可疑的情况下,未经严格审核便向取款人发放新卡或钱款,导致了储户的资金损失。
  此外,随着理财产品的热卖,银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较为集中。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是委托理财合同中银行的主要义务之一,但一些银行在操作上仍存在不足:一是信息披露深度不够。在销售金融产品时,未向客户完全、详细地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产品费用等重要信息,也未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利或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二是信息披露广度不够。如某“涨跌双赢”合约理财产品,银行仅对“当前汇率±0.1”情况下0.05%—5%的收益率作图解说明,而未标明更大汇率变化下收益为零的情况,从而引发争议;三是信息披露跨度不够。挂钩国际金融市场的产品,具有类股票性质,价值时刻变动,而股票有定时信息披露以及不定时重大事项披露制度,覆盖了股市活动的全过程,有些金融产品则缺乏相应跨度的披露机制;四是风险告知不足。
  对此,高院建议,银行在宣传推销理财产品时,应避免对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夸大性宣传,并且应在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条款尽量明确化、规范化、通俗化,使得普通投资者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信息和风险状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格投资人评估制度。
  证券、期货、信托: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2010年,上海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证券纠纷案件82件,审结案件99件。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证券纠纷案件107件,同比上升30.48%;审结案件70件,同比下降29.29%。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6件,审结案件10件。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7件,同比上升16.66%;审结案件11件,同比上升10%。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信托纠纷案件1件,审结案件1件。
  从标的额来看,2010年,证券纠纷案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63亿元;2011年,上升至8.13亿元。2010年,全市法院期货纠纷案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359万元;2011年,这一数字达到了600万元。2010年,全市法院信托纠纷案件结案标的总金额9857万元;2011年有所下降,为2771万元。
  证券、期货、信托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基本保持低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不断健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水平不断提高,相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是近年来证券、期货、信托纠纷案件涉讼比例始终处于低位的重要原因。二是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究其原因,证券、期货、信托是金融创新较多的领域,在金融创新中会出现新类型纠纷,如上海法院近年受理的涉权证交易纠纷、涉期货盘中强制平仓纠纷等。此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包括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也出现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新类型案件,如2011年,上海法院审理的信托纠纷案件就涉及结构式房地产股权信托计划。
  相关案例:以期货公司盘中强行平仓纠纷为例。
  原告严某诉被告甲期货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期货公司与客户严某在经纪合同中约定,如果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交易所风险率超过百分之一百时,期货公司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随时对原告资金账户内的持仓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行情急剧波动,导致原告持仓的交易所风险率超标,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