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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不能盲目跟风

时间:2012-11-26 15:03:38 来源: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公共财政的一种开支类型,看来在其目的、性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还缺乏一套十分严明的规定。
  无论怎么说,政府购买服务是地方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探索方面进行的重要实践,这对地方政府逐步探索建立政府职能转变绩效评估机制,让公众享受到更加多元化、优质化的公共服务等大有好处。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之际,地方政府要慎之又慎,且忌盲目跟风。
  近年来,随着财政部要求大力拓展服务类采购,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各地各级政府采购部门都将服务类采购的推进和发展放在了重要位置。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公布了《2013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其共同点是各地均适度扩充了服务类品目范围。由此,势必掀起新一轮的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热潮。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社会福利改革。在当时的“福利国家”制度下,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来进行照顾的。这些政府机构一直为社会大众诟病为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因此,在社会福利改革中,英国政府采取了新的“社区照顾”模式,即在基层社区建立各种私营的社会服务机构,然后政府经过竞投标的方式,“购买”他们的服务来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等。由此不难看出,政府购买服务,其实就是政府将本应由自己直接承担的社会服务或公共服务改由第三者来承担,并通过“购买”的方式来支付服务所需的成本。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是近十年才始试水的。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由此看来,将政府购买社会福利之类的服务归入对“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的“购买”、“委托”、“雇用”,在法理上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2010年2月4日,温家宝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由政府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上,应该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购买服务的机制。要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适合或不具备条件购买服务的,再由政府直接提供。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有了法律的支撑、领导的重视,政府购买服务一时间成了地方的“流行色”。
  今年8月,广东省财政厅率先向社会发布了《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第一批),涉及保障房后期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外来人口管理等262项服务项目。近期,上海市奉贤区政府推出一项新型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为全区户籍人口及人才类居住证人口购买人身伤害与房屋损失的保险;尤其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深圳市宝安区选择将文化钟点工模式引入广场文化,由政府埋单个人才能服务,每月将向一些具有专业素质的广场领舞人支付800-1000元的报酬。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公共财政的一种开支类型,看来在其目的、性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还缺乏一套十分严明的规定。撒切尔夫人恐怕也不曾想到,当初由她倡导的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如今被中国地方政府拿来“逗乐”教跳舞。这是否有悖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政府购买服务是指“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所以,它属于行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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