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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新乔:这一轮国企改革的新特点

时间:2015-03-15 16:53:59 来源:新浪财经

活动可以由企业来经营,这样就逐渐淡化国企与民企的区分。

  3. 网络与接口的分离

  目前的国企,尤其是央企,大多分布于电力、交通、电信、金融服务与商贸服务产业,这些都是网络产业。网络产业的一个特点是,其产品与服务都是“联合产品”,而不是单独产品。所谓“联合”产品,不是指汽车那样的由部件组装成的所谓的“联合”产品。实际上,汽车仍然是单独产品,因一辆汽车仍可以单独定价的,其半成品——零件的定价在汽车定价前,已在一个一个上游工序中完成了。网络产品之所以叫“联合产品”,是指网络中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多个供应方与网络中需要购买的多个需求方,是同时定价的,一次网络交易可以同时完成n个定价的。这种n个价格同时决定的特点会让控制网络、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运行商产生特别巨大的垄断性。如果不规制网络平台定价,或者由网络运行商既决定网络上供应方所获得的价格,同时又决定网络上需求者所付出的价格,则网络运行商通过“网络上需求方出价 - 网络供应方的要价

  =过网费”的公式,就可以获取巨额的超额垄断利润。而这就是中国电力、电信、金融业内大国企运行的现实模式。

  对这样一种垄断定价模式,如果采取简单地“放开价格”的改革行吗?不行,在网络独家垄断的条件下,放开网络定价,那只会让网络运行商更加霸道,服务价就会只升不降。改革的方式只能是“有管有放”,管住网络输送价,管住过网费,放开接入价,即放开入网供应方的要价与入网需求方的出价。一方面,如果不放开接入价(指网络上供、求双方的获取价与付出价),则网络产品的服务定价就不可能通过供需双方的竞争而降下来;另一方面,如果不管住网络的过网费,如果不让输配电价与过网费成为一个固定的价格加成,则就无法形成网上供需直接竞价的局面,无法实现网上产品、服务定价的有效性。

  因此,“管住过网费,放开接入价”这种“有管有放”的价格改革才是这一轮国企改革所需要的。这种“有管有放”的价格改革不是上世纪80年代的价格双轨制。价格双轨制是对同一种产品实行计划价与市场价,而我们现在提出的网络产品、服务价格的管与放,是同一个网络系统中不同产品与服务的不同定价方式,即网络服务价要管住,网络接口上的供给价与需求价则要放开。

  回到现实,像电力这样的行业,政府就应成立代表全民利益的电网事业单位,其收取的输配电价应由透明,通过公开的程序来由公众来决定。在决定了过网费之后,用电方与供电方可以直接见面,由竞争决定供方收获价与需求方付出价。

  由此可见,一方面政府不应该放弃基本网络服务的定价监管,另一方面又应大力推动入网接入价的竞争放开。国家如放弃对基本网络服务定价的监控,是一种对全民利益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在眼下简单宣布药价完全由市场放开,让利益相关者通过谈判决定大批进入医保清单的药价的做法,就是不妥的;另一方面,政府对入网接入价的种种限制,同样也是不妥的。

  如进一步论证,目前在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2599.424, 43.89, 1.72%)与服务产业中的大批国企就应当分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接口上的供应商两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如国家电网[微博],铁路网络所有者与管理者等)的国企,其职能应由代表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来行使,对其定价实施社会监管;而对作为网络接口的供应商的国企(如发电厂,售电公司等)则应该让其商业化、市场化、企业化,其产权可以股份化,使这类国企与民营企业的区别逐渐淡化。

  事实上,在上世纪20年代的“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就看到有,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中,存在着两类国有企业:一类国企是经营性的,是可以盈利的;另一类国企是社会需要的,但不能盈利(如生产生产资料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