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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新乔:这一轮国企改革的新特点

时间:2015-03-15 16:53:59 来源:新浪财经

企”来实施。像最近出台的药品价格改革方案,有些决策机构未经充分讨论与论证,未经广泛深入的科学研究,就让医药市场参与方在48小时内表态,就要放开药品价格,这种草率的态度是一种极端的不负责任的做法。

  四. 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

  新一轮国企改革既然不能指望国企自发推行,新一轮国企改革既然不能简单地靠“放开价格”来实施,新一轮国企改革既然不能走大面积地出售国企、实行MBO的道路,那么,如何进行新一轮国企改革呢?

  我这里提出三个原则,即三分离原则:

  1. 公权与私权分离;

  2. 公益性与商业性分离;

  3. 网络与接口分离。

  1. 公权与私权分离

  社会主义经济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准则是不能动摇的。任何经济必定含有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两部分。古代中国的井田制,实质上“井”字中间那块公田就有维持团体生存的保险功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当然包括公有与私有两种产权经济都发展,但是,私权经济是通过市场交易而运作的,而公权是用来制约私权交易、又保护私权交易的,公权是市场经济的边界。国企与民企不同,民企一般只代表私权,国企则既代表部分私权,又代表公权,国企是政权力量与商业单位的合二为一。国企作为政权力量与商业单位的结合体,这一方面会使国企与民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天然具有优势,另一方面,也是更危险的,会使公权受到市场的侵蚀,滋生腐败。因此,合理的设计应该让国企行使的公权与私权相分离:让国企所包含的私权经济活动商业化、市场化、企业化;而让其代表、行使的公权则由一个中立的、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第三方的事业单位来实施。因此,国企今后可以分组,行使公权的国企活动分离出来成为事业单位,实施收费;行使私权的国企活动与民企逐步一致,也就是让“国企”消亡,最后,企业不分民企与国企,只叫企业。最多有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分。

  2. 公益性与商业性的分离

  在眼下,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是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统一。但是,不同的企业,由于公益性与商业性之间的相对比重不同,或者由于兼顾公益性与商业性的方式不同,就分为不同类别的企业。一般的民企,也得尽公益性的责任,这就是通常讲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民企的主要经营活动是商业性的,重在赢利,其所尽的公益性责任大多也是通过守法、不欺、提供优质商品这样的商务活动间接地体现出来的。

  可国企则不同,国企一般会直接承担公益性的经济业务,如提供地铁、公交运输,提供城市维护与网络安全,提供金融稳定与安全等。国企的这种公益性目标,并不是主要依靠私人品的提供来间接的实现的,而是需要由国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来加以保证的。因此,现在的国企,在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统一上与民营企业相比有两个重要区别:(1)国企是更多地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承担公益性(非赢利性)的经济运行功能的;(2)国企对公益性的资源投入占其全部投入的比重远远高于民营企业的公益性资源投入占其总投入之比重。

  这样一来,国企就自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商业性为主、公益性为辅的国企;另一类是以公益性为主、甚至是以公益性为其基本业务的国企。有些国企由于其承担的公益性任务的资源占比较高而相应降低其上交国家利润的比例,这是国企的现状。

  但这种公益性与商业性混同的国企体制不可避免地为国企管理带来很多麻烦,主管部门很难核清一个企业的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相对比重。比较妥当的制度安排是,凡是直接承担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就交由公有的、全民所有的事业单位去承担,而商业性活动则由企业单位来承担,这就要将目前正在运行的国企分类,公益性的国企改为事业单位,靠收服务费、收网络运行费来生存与发展;经营性的国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