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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修正案草案强化公益职责 可提公益诉讼

时间:2014-07-11 10:36:39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7月11日消息:今后,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有望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记者从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会上获悉,新《消法》将消保委从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之后,上海有望通过立法进一步“做大做强”消保委,将其公益性职责扩大为10项。

  消保委变身“社会组织”

  今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重新确定消费者组织的定位,将其性质由“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组织”。事实上,早在2004年,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就已经改制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改制10年来,消保委累计处理消费投诉90多万件,成功化解一批群体性、疑难性投诉。对此,《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条例中的“消费者协会”统一修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简称“消保委”,并将相关条款中的“社会团体”统一修改为“社会组织”,明确规定“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本市消费者组织改制后,消保委委员可以由消费者代表和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代表担任,也可以由经营者代表和行业组织的代表以及其他热心消费维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为使消保委的构成方式法定化并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修正案(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保委,消保委委员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市消保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

  公益性职责扩展为10项

  《修正案(草案)》在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消保委被赋予更多职责,其公益性进一步凸显。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组织负有“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由于实践中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地方标准也是处理消费争议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从制度层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规定消保委负有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职责。

  近几年,电价、水价调整等重大决策均邀请消保委参与,消保委也代表广大消费者发表了重要意见,赢得了消费者的肯定。《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并进一步明确消保委工作职责除了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外,并可发表独立意见。

  在防范和化解群体性消费投诉等工作上,《修正案(草案)》也赋予消保委有召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各方研究处置消费投诉突发情况的职责,以便其在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修正案(草案)》还结合上海跨境消费总额持续增长的特点,将参与跨境消费维权机制的构建确定为消保委的一项公益性职责。

  拓展消费公益诉讼职权

  《修正案(草案)》在落实上位法关于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消保委作为社会组织没有行政调查的职权,在公益诉讼中可能存在调查取证的困难,专门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消保委为前款规定的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新增了消保委比较试验制度。比较试验是指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出发,对某一类商品和服务采取市场买样或体验,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公正的评价对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经济型及具体可比性进行分析、对比,将翔实的信息客观地介绍给消费者,从而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消费咨询,进行消费指导,使消费者真正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