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可享税前扣除优惠。3月23日从市税务部门获悉,2008年度本市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该政策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享受研发费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4月3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研发项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或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市相关行业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且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一些项目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免税。具体计算扣除时,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业内人士认为,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同时,无疑也在为“经济寒冬”中的企业雪中送炭。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用好用足政策、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最好的纳税服务。
目前,本市已出台相应实施意见,各主管税务机关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同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印发资料和网站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公示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对历年研发项目较多的重点企业,税务部门将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辅导等形式,加大政策推介力度,以确保企业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