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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04-29 16:4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本市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另定。

  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信息库,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四、本通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沪府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5]8号)同时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3])2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略)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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