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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04-29 16:4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沪国税法[200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精神,现将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分别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会计年报中"基本情况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服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内容: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区县劳动和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认定名单送市税务局,并由市税务局下发至有关主管税务(分)局。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按沪财法[2006]38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1)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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