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9 16:4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沪财法[2006]38号文的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目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并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追缴或补扣上述相关税款,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为企业办理扣减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元。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安置对象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身份认定、审核程序
(一)认定申请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
3.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旦核查属实,对确属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体经营者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上加盖认定戳记。
(三)个体经营者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个体经营者的身份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加盖认定戳记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沪财法[2006]38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