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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指南——【注册登记篇】

时间:2011-04-29 16:21:52 来源: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

、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 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2、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3、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4、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受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4-5、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简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理机构: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www.shmzj.gov.cn

  4-6、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免收登记费。

  适用对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7〕216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4-7、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项目简介:1996年,本市从国际劳工组织引入“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主要通过鼓励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自发组织起来,在社区服务领域以合伙劳动的方式从事小规模经营,经营服务范围主要涉及修理修配、缝补洗理等社区服务行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在认定许可的经营服务范围内可从事社区服务经营活动,具有小规模运作、劳动密集型、依赖本地资源等特征。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三年内可以享受地方税费减免,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政策的扶持。

  适用对象:本市劳动者可以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得低于70%。

  受理机构: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