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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指南——【注册登记篇】

时间:2011-04-29 16:21:52 来源: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

  依法创办经济组织是创业起步的标志。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规对创办各类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本篇将重点介绍自然人能够创办的几类组织类型,以及本市注册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

  4-1、开办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简介: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4-2、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项目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中国公民。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4-3、开办合伙企业

  项目简介: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办理合伙企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4-4、开办个体工商户

  项目简介: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的经营者。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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