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5 11:06:01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审批项目名称:非贸易及部份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取得税务凭证
审批依据:
1、《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汇发(1999)372号)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3、《纳税情况表》
4、完税凭证原件
5、合同复印件
6、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7、如有减免税的,须提供有关减免税批文、批复的原件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