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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新政策

时间:2009-04-25 11:11:58 来源: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3. 服务费方案

    ⑴ 《通知》中没有进一步明确服务费的对外售付汇管理问题

    a. 对于现行法规中明确的服务项目,如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境内公司可以凭书面申请、合同或者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但要求咨询业务必须与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关。又如,境内公司可以持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件、以及税务凭证申请对外支付信息服务费。

    b. 对于现行法规中未明确的服务项目,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 号)规定,由于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服务费支付均需取得外汇局的批准,《通知》的颁布并未实质性减轻境内公司“服务费”项下非贸易售付汇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⑵ 与服务费相关的中国税负的计算问题较为复杂

    首先,境内、外公司之间服务费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由于各跨国公司集团组织结构、职能、集团内部服务提供的情况和范围各异,实务中大多采用“成本加成”的方式确定。相关的成本如何计算、加成率多少才算合适,往往有赖于境内外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以及与税务机关的协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其次,与境外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相关的税款(特别是所得税)如何计算是困扰境内公司的又一难题。笔者认为在采用服务费方案中,境内外公司应当密切注意合同条款,例如服务提供的时间、人员、地点、内容等,以便在合理的基础上兼顾节税。同时,境内公司应当做 好详细的记录,避免在与税务机关沟通中处于不利地位。

    有些情况下,可能因为境内公司合同订立不完备或者记录不完整造成税务机关错误认定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从高核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及利润率。

    4. 分摊及代垫费用方案

    ⑴ 分摊及代垫费用的支付是《通知》对于非贸易项下外汇管理的重大突破《通知》除了列明的各类费用外,还规定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应由本公司分摊的或者境外公司代垫的其他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以及税务凭证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此外,境内公司可以从网络上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境内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这对于境内公司解决历史性的分摊及代垫费用对外付款难题,特别是外籍员工的费用等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⑵ 境内公司需关注分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和税额的计算,并注意寻找节税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91 号,以下简称“191 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各子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发生在境外的共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费用、专为适合中国市场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支出、中国地区员工的培训费用、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费用等,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境内公司可以依此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与税务机关协商。
 
    虽然191 号文没有明确分摊费用相关税额的计算问题,笔者认为仍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性质、提供服务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能否适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计算分摊费用应当承担的税负。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境内外公司在进行非贸易项下外汇售付汇和税务安排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注意地方性的操作规定。《通知》对于列明之售付汇项目的实体和程序要件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实施有赖于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的解释和操作,建议跨国公司和境内关联公司在复核和调整跨国交易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咨询当地操作以及要求。其二,由于目前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采用集团内部统一的合同范本,例如《管理协议》、《分摊协议》等作为对外付汇的文件,加之外国(地区)外汇以及税务规定与中国大陆存在较大差异,境内公司提供的文件中往往存在无法相互印证的可能,例如合同规定是“代垫费用”,但是境外公司开具的支付通知采用“服务费”的名义。这样一方面可能导致合同审批困难,另一方面,依据中国税法规定,在不同种类应税项目没有分开或者分开不合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理解进行划分,或者直接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为避免外汇支付困难以及税收负担畸重的情况,建议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合同文本和有关凭证(例如发票或者支付通知等),如有必要,建议咨询律师以及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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