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宪法
1868年10月17日颁布。1919年第一次修改,宣布废除一切秘密条约。1948年第二次修改,放弃传统的中立政策。1956年第三次修改,将议员任期由6年改为5年。1972年、1979年、1983年、1988年、1989年、1994年、1996年、1998年又作了数次修改。宪法规定,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