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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出台

时间:2015-03-02 19:30:36 来源:新浪网

  互联网药品经营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热点和争议焦点。2013年7月,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不赞成网上买药”。但监管者的明确表态并没有阻挡电商涌入互联网药品产业的热情。

  2014年初,阿里巴巴[微博]斥资13亿元入主医药电商中信21世纪,业内普遍认为此举真实意图是互联网第三方药品交易试点牌照和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同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网售处方药、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关键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另一方面,对经营主体市场准入门槛、禁止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各部门职责分工等实质性内容依然未有具体举措。近期某电商深陷“假货”风波,又为政策出台增加了变数。过去人们对互联网药品经营的讨论集中在产业层面,本文试图从制度和政策视角进行分析。

  国外经验

  互联网药品经营业态出现于上世纪末,各国政府对其态度不一。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完全禁止网上售药;瑞典的互联网药品经营权由一家国营企业独享;法国仅允许非处方药通过网络销售;美国、英国、日本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允许网上售药,其中日本直到近年才允许网售处方药;荷兰则对此持完全放开态度。

  据统计,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药品交易额占药品市场销售终端总额的20%-30%,份额仅次于零售和连锁药店。

  自互联网药品经营出现以来,其安全状况呈现“倒U字型”曲线的趋势。在市场兴起初期,由于监管制度不规范和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假劣药品通过网络销售的情况日趋严重。市场规模扩大后,互联网药品安全状况维持在一定水平。随着市场秩序规范和消费者行为理性,情况趋于好转。美国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额占整体份额10%时出现拐点,其他国家亦类似。该趋势基本符合“药品安全库兹涅茨曲线”的阶段性特征。

  “各庄地道都有高招”,发达国家在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中形成了不同模式。

  美国各州药房理事会(SBP)负责管理网上药店、网上药剂师准入和日常事务,全美药房委员会(NABP)负责认证优质网上药店(VIPPS),上述机构均属于社会组织。联邦政府机构根据网上药店业务的跨州特性,分别履行监管职能。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监管标签并监测国外网上药店,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审查互联网药品广告,禁毒署(DEA)监管具有涉网因素的药物滥用。消费者则拥有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其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司法武器维护权益。

  然而,美国的多元主义模式多倚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政府之手”延伸得不够长,很难在事前防范互联网药品安全风险,通常只能在事后被动介入调查、处罚和起诉,这对于防控系统性假劣药品风险,打击互联网药品犯罪行为是不利的。

  英国互联网药品监管具有典型法团主义特征。该国最大的药品行业团体皇家药学会(RPSGB)负责包括网上药店在内的全国所有药店注册,并监管药剂师服务。其通过制定一系列伦理准则、标准指南以及实行相关规划来指导并规范网上药店和药剂师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业自律。而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的主要职能是监管网上药店经营行为,并对销售假劣药品的网站进行查处和打击。

  由于政府经常与行业团体互通信息,许多监管理念和措施来源于产业界并通过行业团体执行,政策针对性强,遭遇抵触少。当然,也正是由于这种紧密的政社关系,容易产生监管部门对行业团体的过度依赖甚至是“管制俘获”。

  德国历来具有国家主义传统,其医药卫生体制建立在覆盖面广泛的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之上,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必须弄清该品种是否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否则不得不自担药费。这一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劣药品通过网络销售的可能性,因为理性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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