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解释同时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曹守晔表示,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格式条款从严认定
除了情势变更原则引入,对于格式条款的限缩认定,也是这次解释的重要内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而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则被称为霸王条款,是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本次合同法解释(二)对于格式合同的无效做了“限缩的认定”。
该解释第六条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的效力。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曹守晔表示,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譬如,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从严掌握。
那么这会不会导致对于消费者权利的损害?曹守晔表示,这个主要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维护市场经济运行,避免、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活跃的措施,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