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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中出现新类型案例

时间:2012-03-22 09:45:12 来源:

  金融审判中出现新类型案例
  通过金融审判发现问题,上海法院发挥延伸服务功能,不仅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出43条司法建议,还首次向社会发布了2011年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案例类型涵盖了银行卡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保险纠纷、典当与小额贷款纠纷等各类型,旨在通过生动的案例加强金融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本报特选登3则新类型案件。
  “无密扣款”侵害持卡人的财产权益
  案件回放
  谢某与一家银行签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随后申领了一张贷记卡,并选择“消费使用密码”。一天下午,他通过某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合计人民币6039元,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谢某同意用上述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该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有关该卡的信息。
  事后情况有变,谢某要求取消江景房订单。但对方认为:已有约在先“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因此不能撤单。他马上致电发卡银行的客服热线,要求拒付6039元的客房费。但他的卡中还是被扣划了人民币6039元。
  由于谢某延期向银行支付该笔透支款,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共130.97元。其后,他向银行归还了6169.97元。但他同时把银行和订房的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擅自从他信用卡中扣款,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影响了他的信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给他6169.97元,并在有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15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银行应赔偿给原告130.97元,另一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强调,谢某在申领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有关银行和公司在进行信用卡扣款时,应当遵循该约定。两被告在未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
  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利息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回放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向顾某放贷65万元时,与顾某、陈某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付息、到期还本,陈某承诺与顾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将他们共有的房产对所借之款作了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放贷65万元,而是扣除了一次性利息后,向顾某放贷622810元。由于顾某、陈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被小额贷款公司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经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时预扣利息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禁止。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认定两被告应归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622810元,并偿付该笔本金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两被告共有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借典当之名行变相融资融券的行为无效
  案件回放
  艾某与一家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奇特的《借款协议》:艾某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以现金112.40万元作抵押,在抵押期限内,典当行合并上述资金用于艾某证券投资,风险由艾某自负,艾某须在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内进行运作,典当行对专用账户内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协议还约定:抵押期内,艾某应确保账户内资产不得低于150万元,反之,艾某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中午前补足,否则典当行有权平仓,在补足典当行资金损失及利息收入后,剩余部分归还艾某;艾某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及收益14.40万元,合计114.40万元,到期后超额收益归艾某所有。
  协议签订当日,艾某以银行本票方式交付给典当行112.40万元,随后典当行出具给艾某当票一份,其上载明:当物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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