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31 16:40:37 来源:上海招商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沪奉府〔 2009 〕 93 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
新能源产业是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也是奉贤区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之一。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建设“三区一基地”的总体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太阳能、风能、 潮汛发电装备、氢燃料电池、锂电池和核电站配套装备、配件、材料,推动奉贤新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 2012 年底,形成 20 户产值超 5 亿元以上的新能源企业,全区新能源制造业产值达到 150 亿元,占全市新能源制造业总产值的 30% 以上,努力将奉贤建设成为上海市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基地。
三、适用范围
(一)重点发展园区:重点支持奉城镇新能源产业园和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两者之间统筹协调、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二)重点支持企业。凡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并从事太阳能、风能、潮汛发电装备、氢燃料电池、锂电池和核电站配套装备、配件、材料等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外包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本区企业)。
四、保障措施
在认真落实国家、本市关于扶持发展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区政府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营造本区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创业领军人才、知名新能源企业、研发机构等来奉投资创业发展。
(一)加大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1 、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量资金用于支持本区新建、扩建、改建新能源企业,在市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补贴。
2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区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 、凡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新能源企业,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得部分前两年 100% 予以返还,后三年 50% 予以返还。
4 、现有企业以 2008 年底为基数,所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三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得部分的 50% 予以返还,期限 5 年。
(二)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
1 、提高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凡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新能源项目,在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享受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2 、实施投资项目优先供地。每年安排一定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予以供地。
3 、加大对项目招商的奖励力度。对在引进本区新能源项目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有关人员、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 。
4 、加强对企业的投融资支持。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支持,对本区新能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流动资金困难,可由区内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支持其开展上市工作。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