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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适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时间:2015-01-17 20:30:14 来源:中新网

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要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权限和范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地方立法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

  三是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要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工作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是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解释具有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及时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予以明确,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和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和规律,健全方法科学、程序完备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途径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既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60多万人,他们绝大多数在基层工作,最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要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等立法活动。还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

  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加强立法协商。立法进程中要就法律草案的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其次,要探索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使立法能够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在法律中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再次,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增强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

  完善法律案表决程序。《决定》提出,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法律草案一般经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通常是就整个法律案进行表决。在有些情况下,就整个法律案进行表决不一定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有利于立法机关权衡利弊,也有利于立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驱动

  《决定》提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将立法工作纳入改革总体布局,在研究总体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措施时,都注重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制定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明确要求相关单位提出配套立法的需求和建议。对立法工作而言,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改革创新需求,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办法。改革举措涉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