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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适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时间:2015-01-17 20:30:14 来源:中新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至关重要。

  一是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比如,制定立法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改选举法、预算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有关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讨论决定的。有的问题虽不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但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形成共识,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由党中央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每届立法规划,涉及一个时期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决策的安排和部署,应当报党中央批准。按照《决定》要求,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照法定修宪程序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的。比如,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是由中央政治局提出修改宪法意见,提请中央全会讨论通过后,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经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

  二、完善立法体制是重点

  为落实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的主要任务和一系列举措。

  一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首先,把握立项工作主导。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其次,把握立法进度主导。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由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参与。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草案,可以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再次,把握立法决策主导。要抓住每一部法律中“关键的那么几条”,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下决心、想办法解决。对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法律案,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清楚后,及时作出决策,不能久拖不决。

  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制定法律法规及规章,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通过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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