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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4-05-08 10:00:20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编者按:就在2013年11月,工信部就制定并发布了《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为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更好地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便于社会监督,近日工信部对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工信部网站6日消息,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暂行办法》明确工信部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

  《暂行办法》规定,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一、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三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暂行办法》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告企业存在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不接受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信息部撤销其公告。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此办法的出台将预示着我国整个陶瓷产业或迎来一次深度整合,将能遏制产能过快增长,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转型升级,陶瓷概念股或迎来机遇。